山西省县市报协会章程
(山西省县市报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1999年8月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县市报协会。
第二条 山西省县市报协会是山西省通过县(区)镇、县级市报联合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新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探讨新闻理论,推进新闻改革,提高新闻队伍素质,促进县市报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西省县市报协会会址设在山西侯马报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县市报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多种形式的业务研讨会。
(二)组织开展新闻作品的评选活动。
(三)对先进报社和优秀新闻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和县市报新闻史。
(五)加强国内外新闻交流,组织异地采访活动。
(六)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本会会员的会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登记和经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研究批准成立的县(区)报、县级市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四)凡加入本会的报社、均推选一名代表为本会理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提供资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确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确2/3以上理事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 过,报省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织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
(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有关资料;
(三)日常会务活动和办公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接受上级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8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